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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证据
2021年4月25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5]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类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


  因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而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借助人的因素才能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痕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鉴定人绝对不能对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结论。


  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只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鉴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得出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反映。正是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法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直接观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也不能代替物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而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映,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模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映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


  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









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证据

  注意收集杀人现场的物证。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 不仅有第一现场, 而且还有第二现场, 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 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 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 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 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①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 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 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 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 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③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如擦干过的血迹, 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 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 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④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 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 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 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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