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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侦查监督的被动性和途径受限性
2021年4月27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核心内容:强制性侦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点是如何进行实现,在关于相应的法规中,我们需要怎样进行了解,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是与任意性侦查措施相对的,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受法律移植思潮的影响,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出现了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强制措施和其他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总称,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表述的;探索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来看,二者是并列关系。


  我们根据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的公民权利的性质可以将强制性侦查措施划分为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前者指第50条、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者主要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本文所称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指的是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主动性、无预警性及强制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其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扩张性及侵犯性,如不对其采取制约措施,可能会对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尊严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实体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完全的行政化运作模式进行的,缺乏外在的监督。


  受权力本位和追诉犯罪职能倾向性的驱动,侦查机关极易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和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侦查机关的侵害。



侦查监督的被动性和途径受限性

  核心内容:在关于侦查监督的被动性与途径的受限性问题是如何进行把握的呢这种结果是具有哪些条件的要求要素的呢需要如何进行把握希望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实际工作中主要是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来发现问题,这种监督只是;结果;的监督而不是过程的监督,是一种静态监督,缺乏侦查监督的有效性。


  第一,对于受理是否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监督处于被动地位。


  表现在:一是对案卷证据材料审查中的被动。针对不同犯罪构成案件在取证时,对证据要求不同,由于侦查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不正确、不及时,会造成案源流失,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二是针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无法监督。97%的案件都是延长至4日、7日、30日。无论案件是否重大、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等,均采取延长手段来拖延办案时间,施导致监督效果被弱化。


  第二,缺乏对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监督的;刚性;规定。


  表现为捕后监督力度不够,侦查机关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环节当作是应付双方当事人的;挡箭;牌。


  第三,对退回补充查案件无法体现其监督的有效性。


  针对一些退回补充侦查不捕案件,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及继续侦查取证的方向编写的退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正确收集证据,但退查提纲作用不大,到最后不了了之。表现为监督方式的被动性。


  第四,对在逃、漏犯人员真实性无法掌握。


  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中涉及到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处理方式模糊,甚至和案件有重大关系的人员去向不明,监督的缺失性。


  第五,监督范围受限。


  在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搜杳、扣押、冻结、查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方面,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尤其是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方面无法进行监督,虽然两院、三部颁发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确立了刑事诉讼中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及排除的具体程序,并明确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没有具体确立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使侦查监督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第六,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不规范。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Tags: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侦查监督的被动性和途径受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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