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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期限 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2021年4月27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核准期限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一、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多久进行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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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演进、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迁,人类的生育制度也逐渐的发生变化,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与革新。进入19世纪中后期由于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逐步推进,劳动力逐渐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生产效率逐步提高维持社会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住房条件、资源分配、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增重,人类开始改变扩张的行为模式,产生控制人口的意识;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实现了生育与性爱的分离,生育成为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使生育在继承、养老方面的功能被大大的削弱,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的出:人类进入了权利生育阶段。在中国生育还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承接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特殊功能,然而这个占据中国生育史的长达两千多年的主导理论在现代社会正受到剧烈的冲击。这就是本文的讨论的背景。

二、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的辨证分析

从上述背景的分析中并不能表明截然的立场,笔者对争议各方的论点是持矛盾态度的。从批判的应然角度看笔者站在肯定说一边,从保守的实然角度否定论者所提出的一些论据也十分有力,但这并不表示就赞同折中说。折中说仿佛更全面,更切合实际但其实也未能比前两者提供更多的知识。除“男女平等说”①之外笔者经调查还发现了另外一种观点对其表示质疑,即由于人工受精昂贵费用若允许通过该中方式行使生育权势必在穷人、富人之间造成不平等,穷人只能够支付子弹的费用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可能选择注射这中人道的死亡方式,又怎能为人工受精付费呢又可保证子女将来的生活,人工受精只会是富人的一项特权!以下笔者将辨证的对这些蕴涵矛盾的理论予以分析

第一,理念与现实的矛盾。前文的论述中笔者在观念上支持人权论方面的观点,认为从思想启蒙和解放角度而言其意义是深远的。从这个角度肯定论者的确能获得更多的“合理性”话语的支持,肯定论者将社会潮流中的人权话语引入论证,确实为起论据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但切不可忘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一技术理性。人权主义的观念言之有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但在总体上无法全面付诸法律实践,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改革和革命的力量。如依人权主义那么国家机关将要为犯人的同居权,性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否在为犯人串供提供条件,是否使刑罚的教育功能惩罚功能下降,有损司法威严呢,是否超出国家机关的义务呢我们人权主义的合理因素无法否认,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也离不开人权论的批判,但法律终归还要回到现实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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