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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因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2021年5月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车行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因是什么

现在在很多时候都可以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以及公平化,如果有人犯了事经过在监狱里面的整改情况可以适度的减刑,这就是法律的人性化,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有些死缓减刑为有期徒刑是怎么回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死缓2年这个期间是一个特殊的刑期,具有不同于一般刑期的性质和意义。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内容

1、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后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数一律不得折抵。但过去已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变动。

2、对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过去已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而裁定书未具体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现在不必再按当时的规定计算刑期,仍应按这次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办理。但这类罪犯,如果在劳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经过裁定,再次适当减刑后提前释放。

1、对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确实应当减为有期徒刑的,只是过去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现在处理予以减刑时,仍应按这次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计算刑期。但对这类罪犯在减刑时可以考虑适当地多减一点,以利于对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后,劳改机关、公安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更应切实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第三项规定,按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对无期徒刑罪犯,也应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时地对应减刑的无期徒刑罪犯予以处理。

2、在实行这一规定后,过去有关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综上可知,只有死缓犯在死缓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则在缓刑期满后才会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话,则就会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

间隔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刑法中我们会从死缓减刑到无期再有无期减刑为有期,这是可能的,但是不能一步减太多,这个制度帮助了我们很多人改邪归正,,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具体表现在: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汪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由于死刑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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