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再审申诉
文章列表
物权网告送你的真实故事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问题探讨
2021年4月27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走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物权网告送你的真实故事

  物权,作为概念,四海之内,众说纷纭。


  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说:老百姓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也就是这句话使人们的“物权意识”从“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舍小家,为大家”等片面认识转变到“公私兼顾、尊重私权、公私平权”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时代。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程中,如果说物质财富概念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由蒙昧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用法律保护财产则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状态后在管理社会财富方面的一个飞跃。用法律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是人类各文明古国不约而同的选择。但在财产法领域古代最先进行物权法制建设的是罗马。物权立法从古代到当代,从罗马走进中国历经坎坷曲折。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是规范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接待、租赁、雇佣、合伙、共有等。


  物权故事1


  国家被毁掉法律却被留下


  有趣的是,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所摧毁,但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却被日耳曼国家程度不同地继承,并逐渐从欧洲走向世界。


  物权故事2


  世界第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慧眼识物权


  在近代历史上,罗马法在西方两大法系得以不同程度的被继承和发展。首先,在欧洲大陆,法国、德国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在法国大革命走上近代化之路之际,拿破仑对法国继承罗马法做出巨大贡献。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在繁忙国务中,他清醒地认识到用法律调整社会、保护财产、安定人心是首要任务。于是1800年8月,法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历时三年多,便制定了1804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法国近代以来,政府不稳、宪法多变,但是拿破仑时代的民法典却至今仍继续有效。


  德国走上近代化和制定民法典上都晚于法国,但德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却后来居上,表现出德国人在制定民法典方面追求严谨、认真、精致的精神。


  物权故事3


  磨坊主状告国王赢了


  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把500万人口和64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是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其实质也就八个字“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原理就是:对国王侵犯磨坊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救济。


  罗马法传到亚洲始于日本的明治维新。1898年,日本以德国民法草案为蓝本制定了新民法典。日本法律近代化成功的经验,对清末政府下决心变法修律起到促进作用。


物权故事4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相较而言,英国人至今没有物权法体系,但英国的财产权实质上就包括了德国人所言的物权与债权。英国一位老首相威廉·皮特———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中的战略家,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它是保护财产权的宏大话语。而实质上,对穷人“寒舍”的保护,在德国就是对物权保护的一种。保护物权本质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物权故事5


  慈禧促成中国首部民法典


  19世纪末,作为清政府实际上的最高首脑慈禧,最初颇为支持洋务派改革。1902年,清廷发布谕旨,要将一切现行律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不管那拉氏变法之心是虚情还是假意,但修律大臣沈家本已经真正忙活了起来。


  当时,清末重臣都发现并主张修律应“取法日本”。于是,日本刚刚仿照德国制订的新法典便成为中国近代立法的样板。但是中国民事立法却走得相当艰难。在清末,从下谕“变法修律”到清政府被推翻仅有9年时间,处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在完成民事立法方面,很是力不从心。于是,在沈家本的提议下,清廷直接从日本请法学专家帮助制定各部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初步拟成,虽然时间紧迫、抄袭痕迹明显,但这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它对以后中华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民事立法向前迈进一大步。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此民法典颁布实施,改变了中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如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样艰难而曲折。


  1948年诞生在西柏坡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并未颁行。尔后,制定民法典时断时续。


  1998年,中国开始了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议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


  在1998年起至2007年间,1999 年10 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后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修改稿。2004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 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后几经讨论修改,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会议上高票通过。







  是中国民法历史上一件大事,它将作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座丰碑载入史册,对于中国民法典出台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问题探讨

我们都知道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的特点是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该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落实司法为民、规范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和谐推进诉讼,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仅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效解决送达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已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工商登记管理制度难以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住所地,而在以前的民事诉讼中又未明确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故当事人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在审判实践中很普遍。使一些可能败诉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突然消失,致诉讼文书难以及时送达,引发诉讼迟延,使本应胜诉的当事人陷入漫长的等待,而可能败诉的当事人则借此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真正实现。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签名或捺印确认的制度,明确了指定期间领取裁判文书、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对加快民事诉讼的进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置


  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定纷止争的方式,诉讼调解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因此,充分发挥传统的调解功能,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对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对异议提出的时间和形式,该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其提出的期间应当是在开庭审理前。如果是在开庭审理后,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即第一条明确的,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期间。第26 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按此条规定,在审限届满前均可进行程序转换。但笔者认为,明确了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庭宣判,按之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故在开庭审理后法院依职权把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较为恰当。


  3、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它对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条件、范围等予以了限制,首先,程序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诉讼契约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基础和前提,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将危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其次,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四、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下,适度放宽了当事人的举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把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对防止证据突袭、平衡诉辩双方的利益有十分重要意义。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明确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举证。这一规定正确处理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当然,也要防止;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显然,对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时间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按简易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结合当事人协商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按照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要求,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不得超过30日,少于10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超过30日又达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目的。


  五、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对本条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调解协议不允许当事人反悔。但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2、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明示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只是达成调解协议,则允许当事人反悔,以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收的应及时判决。


  六、法官的释明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可能使部分涉讼的当事人因缺少诉讼知识丧失诉权或不能及时行使诉权,进而丧失实体权利。故第二十条对审判人员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释明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首先,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对当事人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其次,审判人员还应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树立服务型法院的理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虞应斗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Tags: 物权网告送你的真实故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问题探讨


车行义——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