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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3名未成年少女,最高法院缘何“刀下留人”
2021年6月29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人命关天。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神圣、最重要的权利。而死刑,也是最残忍、最严厉、一经执行便无法逆转的刑罚。

  对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是否当然地处以极刑,司法机关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审慎决断。

  判处死刑确实可以平一时之民愤,维一时之稳定。但是,保障人权、尊重被告人的权利更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应当超然中立,既要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又要考虑理、思量情,不为所谓“公愤”所左右,审慎理性地适用法律。

  “W强奸案”即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为了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最高法院自2007年起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对于避免冤杀错杀案件的发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都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兼听则明”。保障律师在死刑复核法律程序当中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最高法院实现上述司法工作目标的有力保证之一。

  T3:案情简介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都是“W强奸妇女13人,包括幼女3人”。

  W强奸妇女数量之多、情节之恶劣,判处法定的最高刑(死刑)似乎没有问题。

  本案发时,“奸淫幼女”是一个极度敏感的话题。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正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众恨不能对“奸淫幼女”者千刀万剐。最高法院更是在2015年9月份(也正是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一次性核准了王勇、胡存彪强奸幼女案的死刑判决(裁定)。

  本案的死刑复核辩护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尽管如此,车行义律师勇于应对挑战,凭借多年的律师实务经验和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对于看似“铁板一块”的一审、二审判决,从“宏观到微观”、从“数量到质量”、从“法理到情理”全方位、多角度地挖掘出“不应该处以极刑”的理由若干,以此形成“不予核准的辩护意见”提交最高法院承办法官。

  最高法院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的裁定。最终,省高院重审判决W“死缓”。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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