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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逮捕时检举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认定立功?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案情]
  2006年6月,马某、任某盗窃他人财物销赃给章某,在侦查机关以收购赃物罪对章某执行逮捕时,章某向侦查机关检举马某还有伙同他人盗窃某公司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据此讯问了马某,但马某未交待章某所检举的盗窃某公司电缆线的犯罪事实。直至同年7月,看守所在进行坦检教育时,马某主动交待了其伙同黄某等人盗窃公司电缆线的事实,侦查机关根据马某的交待抓获了同案犯黄某等人。
  [评析]
  对于章某的检举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理由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内容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章某检举马某盗窃电缆线的行为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情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理由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犯罪分子供述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并且经侦查机关侦查属实,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才能认为有立功表现。侦查机关在得知章某检举马某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后,随即对马某展开侦查,但马某并未承认或者交待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可以说,马某伙同黄某等人盗窃电缆线犯罪事实得以侦破,正是基于后来马某自己的主动供述,而非由于章某的检举且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因此,章某虽有提供线索的行为,但其提供的线索并未能使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而且本案的侦破也不是直接根据该线索,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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