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方法八:疑问质证法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认为,在批捕审查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和意识。所谓 有法庭质证观念,并非是以判决有罪的证据标准来审查批捕证据,而是在审查批捕时就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一个证据的来源、获得方法、可靠程度,分析 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内容是否真实,多角度地分析这些证据,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可能提出的疑问和 质证。经不起质证的证据,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客观全面的证据、取证方法不科学的证据、经不起逻辑分析的证据,批捕审查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如范亚周等人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中,侦查人员将四个人的照片同时放在十张照片中让证人进行辨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大小。只有具 备了证明能力,证据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证明能力是决定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本质因素。证据的证明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取决于证据的客观性,亦 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其二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 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否则,对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能力。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