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解读被告人尹智刚犯盗窃罪一案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智刚,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金称市镇黄银村4组。因盗窃于2008年8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8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08]第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智刚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新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到庭。被告人尹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智刚路过隆回县北山乡塘土村时,发现公路边一田里的井中有一潜水泵,遂将该潜水泵盗走。该潜水泵经价格鉴定价值304元。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尹智刚窜到隆回县石门乡对江村联发纸业有限公司内,盗得两台电动机,共计价值2520元。
3、2008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尹智刚又窜至隆回县石门乡对江村联发纸业有限公司内,盗得一台价值500元的电动机,然后坐车到隆回县荷香桥镇一废品回收店,正在出售电动机时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朱运祝、阮礼龙、徐长湘的陈述;证人宋享金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尹智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智刚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智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智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智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申 新 国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