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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窗入车行窃构成盗窃罪 男子被公安抓获判有期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2013年3月5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某被扣押的现金1680元,返还被害人方某的;油卡返还陈某的;现金120元,返还马某的。

  2012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窜到扶绥县老年人活动中心,利用随身携带的固定尖顶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左侧后门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行窃,但由于车内没有值钱的物品而没有盗得任何物品。随后,程某又窜到扶绥县人大宿舍大院内,用固定尖顶分别将被害人方某、陈某、马某、韦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的玻璃砸烂,进入车内行窃。程某在被害人方某的小轿车上偷得现金人民币1680元;在被害人陈某的小轿车上偷得一张加油卡;在被害人马某的小轿车上偷得现金人民币120元。因被害人韦某的小轿车上没有值钱的物品,没有偷得任何物品。之后,程某又窜到扶绥县松江路龙好凤好大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双环牌越野轿车右侧后门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行窃,但尚没有偷得物品就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扶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的小轿车被砸烂的玻璃价格为人民币420元;被害人陈某的小轿车被砸烂的玻璃价格为人民币650元;被害人方某的小轿车被砸烂的玻璃与副驾驶室杂物箱总成价格为人民币1130元。被告人程某亲属代其将赔偿款合计人民币4873元交到法院,用于赔偿被害人吴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在吴某、韦某、李某的车上行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量刑时应予考虑。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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