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本市武陵区城北水榭花城农业银行将被告人柳某抓获,当场从其所驾驶车辆内搜缴“麻古”247粒及电子秤、吸毒工具。所缴毒物经物证检验结论为:红绿两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红色药丸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59克/100克,净重共23.20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