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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被冒名贷款者状告银行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名单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徐某通过法律武器,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2011年10月下旬,原告徐某想到银行办理按揭款购房,在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银行告知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故不能贷款。徐某随后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名下存在一笔20000元农户贷款,最近5年内累计存在32期逾期还款记录,逾期未还金额达41876元,属于不良信用客户。徐某立即到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申请异议查询。经查询得知,在2004年2月24日有人以徐某的名义在鼎城某银行办理了一笔2万元的个人信用农户贷款,并在相关的贷款申请报告、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有徐某的签名。随后,原告徐某多次向被告鼎城某银行反映,原告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要求被告立即消除原告的不良贷款记录及所欠款41876元,但该银行予以拒绝。徐某于是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消除自己的不良贷款记录,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元。后经鉴定,被告鼎城某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报告、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与徐某的笔迹非同一人笔迹。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银行未对贷款业务进行认真的审查、监督,致使虚假贷款发生并发生多次逾期记录,给其个人信用带来了损害,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某也因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严,以致其被他人利用,自身亦应负相应责任,最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该银行自愿消除其不良记录,而徐某也自愿撤回起诉。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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