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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武陵区男子盗窃摩托车 当场被抓获判有期六个月
2013年4月21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市武陵区护城乡高车安置小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魏某停放在走廊上没有上锁的一辆钱江牌12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价值2880元)盗走,破案后,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2年1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市武陵区常德军分区老干所院内,进入被害人陈奕光的家中准备行窃时被陈奕光现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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