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平乐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12月2日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孩子随被告生活后,被告将孩子送到私人幼儿园学习。被告因为赌博欠了很多债,为了躲债跑到外地,而孩子在幼儿园没人交生活费被要求回家。此时原告联系不到被告,没有办法就将孩子接回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并愿意承担抚养费。
法官通过调查事实后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继续由被告抚养的话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由原告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通过法官组织调解,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最后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本案也就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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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