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因贩卖毒品,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真是太后悔了,我对不起我父母和我女儿,我以后一定戒毒,好好改造”,在宣判的那一刻,年仅21岁刚做母亲不到两个月的孙某某泣不成声。孙某某系敦煌市黄渠乡清水村村民,现住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租房。2005年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一年,2007年至今在敦煌市打工。2012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至8日间,先后多次从马尔力(身份不明)处购得毒品海洛因,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为以贩养吸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毒品:2012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商议,在敦煌市凌云宾馆对面马路边,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个“小纸包”;三天后的一个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商议,在敦煌市种子公司北侧路边,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个“小纸包”;次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商议,在敦煌市种子公司北侧路边,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个“小纸包”。次日10时许,孙某某在敦煌市种子公司北侧路边物色毒品买家时,被敦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人身及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共计0.32克。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