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对被告人曾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新购轿车被贺某所驾驶的雪佛兰小车撞坏后,曾某某叫上其哥等人与贺某协商,因贺某不同意其赔偿要求,曾某某指使他人持锄头将贺某的雪佛兰小车砸坏。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为6565元。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曾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新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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