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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
2013年6月4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视听资料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的形成、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2)具有各种言词证据都不具备的直感性,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实际状况直观地再现在人们面前;
  (3)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强、能动态连续地再现案情、信息量丰富等优点。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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