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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小偷罪行被判刑
2013年7月26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近日,常德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4日20时许,同案人马某、刘某、王某(均已判刑)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窜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鱼米之乡酒店对面街上,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湘J09659的海南马自达323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00元)盗走,后在湘阴县城以18000元的价格销给被告人李某。该车后由张山(具体情况不详)以20000元的价格帮被告人李某销售。案发后,该车已由湘阴县公安局从王军和处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熊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加兴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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