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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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9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2012年10月1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柳、肖泥赛、爱吞、杨成走私、运输毒品一案。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柳、肖泥赛、爱吞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底,被告人杨柳、肖泥赛(国籍不明)受雇于一名叫“老五”的缅甸人,准备将一批毒品从缅甸运送到中国湖南省。随后,肖泥赛邀约被告人爱吞(国籍不明),杨柳邀约其兄被告人杨成一起运输该批毒品。

2012年2月3日,肖泥赛与爱吞采用乘竹筏偷渡入境的方式将17块麻古从缅甸带到位于中缅边境的云南省孟连县勐啊镇。杨柳与杨成分别骑一辆摩托车到勐啊镇接到肖泥赛和爱吞。4人携带毒品通过乘骑摩托车和包租汽车的方式,先后途经云南澜沧、镇沅、楚雄、南华、永仁,四川省攀枝花、西昌、乐山、成都等地,于2012年2月9日凌晨到达重庆市黔江区。途中行走路线的确定,食、宿安排及费用开支由杨柳负责,肖泥赛和爱吞主要负责保管毒品。当4人乘坐的由游中华驾驶的轿车行至黔江区册山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下收缴疑似麻古一包,经称量净重9080克。经公安机关鉴定,该批毒品成分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10.6%—14.0%之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柳、肖泥赛、爱吞、杨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其中,被告人杨柳、肖泥赛、爱吞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走私、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柳、肖泥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爱吞、杨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肖泥赛、爱吞、杨成系受人雇请从事毒品走私、运输行为,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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