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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拦车抢劫 逃亡十三年后归案获重刑
2013年10月3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13年前,一伙亡命之徒冒充警察在路上拦车抢劫过路司机,案发后团伙中有8人已获刑。近日,最后两名劫匪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是无业青年,成日游手好闲,常常与一些同样无所事事的人聚在一起闲聊。199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与周某崇(已判刑)、覃某星(已判刑)、罗某志(已判刑)、“阿明”(另案处理)等人又聚在一起闲聊,周某崇说最近没有钱用,不如大家一起去抢劫找点钱用。大家一致表示赞成,决定由周某崇、覃某星、罗某志负责准备警服、手铐等工具,以冒充警察的方式拦车抢劫货车司机。1998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伙同周某崇、覃某星、罗某志、“阿明”等人携带塑料手枪、匕首、牛角刀、手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国道324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朱砂岭附近路段,由覃某星、罗某志、黄某运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以查车为由拦停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用两副手铐将车上的张某鸿、杨某琳、玉某乾铐在一起带到附近的岭上,再用封口胶将三人的手脚捆绑住和将三人的嘴封住,接着,覃某星、罗某志等人拿出匕首、牛角刀等对他们进行威胁并搜身,被告人黄某运伙同周某崇窜上货车驾驶室内进行搜查,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492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的犯罪行为。

  1998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运伙同周某崇、唐某勇、黎某栋、杨某进、温某超(均已被判刑)等人经密谋后,携带塑料手枪、牛角刀、手铐、电警棍、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南梧公路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贵钢总公司采石场附近路段,周某崇从该路段的北段窥见一辆从桂平开往贵港方向的跃进牌农用车后,通知被告人黄某运等人在该路段的南段拦截。身着警服的黎某栋、唐某勇、黎某栋等人将车拦停后,以查车为由叫车上的熊某越、熊某桂、杨某胜、练某凤下车后,用手铐将他们四人铐住并带到路边的一间空房子里,用封口胶封住四人的嘴,用绳子捆绑住四人的手脚,接着搜走四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3600元、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乐声牌和数字尊bp机各一台,其中被告人黄某运分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及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劫取他人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与同案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结伙冒充军警实施抢劫,其中黄某运参与抢劫2次,黄某伟参与抢劫1次,其二人参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是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伟作案后能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运、黄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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