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自己所认的干妈为富姐后,虚构自己表姐在武汉、深圳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需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其干妈彭秀芝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文青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邓文青谎称其表姐在武汉、深圳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需资金,以高息为诱饵,骗取2010年9月份刚认的干妈即被害人彭秀芝共计人民币239.31万元。此外,被告人邓文青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其他被害人财物共计59.4276万元。
综上,被告人邓文青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98.7376万元。
法院另查明,邓文青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文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文青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