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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有区别吗
2014年12月9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长城网秦皇岛5月18日电(田义丰 通讯员 刘焕江)朋友吸食毒品不劝阻,提供便利终获刑。近日,河北昌黎县检察院提起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河北秦皇岛人,案发前为河北昌黎县一家冶炼厂工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在昌黎打工的贾某,因脾气相投二人很快成为好友。一次吃饭时,贾某无意间提起自己染上了毒瘾,每次吸毒时因怕人发现总是东躲西藏。王某听后,非但不加以劝阻,反而“好心”地邀请贾某到自己家的楼房内租住,为其吸毒大开方便之门。

  2011年下半年,王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贾某及其女友吸食毒品,甚至还免费为贾某提供冰毒一次计0.3克。2012年3月30日,经人举报,王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昌黎警方依法逮捕。5月16日,经昌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链接: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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