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延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建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在法庭辩论中,其认为赵冰的损伤有可能不是本次打架所致。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下午15时,被告人王建海驾驶货车到延庆县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内给供电部门运送电缆,因货车碾压了刚刚铺设的草坪砖,导致该小区施工人员赵冰与王建海发生争执,当赵冰欲拔汽车钥匙时,王建海从后面抓住赵的头发,进而引发二人互殴,互殴中被告人王建海将赵冰左手抓住往后抡,造成赵冰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赵冰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后王建海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冰的陈述证实,2007年8月23日15时许,一辆运电缆的货车将我们刚铺的草坪砖给碾压了,我找司机谈这事,司机说不管,这样我过去拔汽车钥匙,司机就从后面拽住我头发,他将我左手抓住往后抡,我使劲往出挣脱,我们又相互打了几下,就被人劝开了,我走出不远,发现自己左手无名指痛,我一看有点偏离,我就用手捋了一下,又正了过来,后我就去医院了;2、证人姜全、乌国永等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一辆货车将小区内草坪砖给碾压了,赵冰找司机谈这事,后我就见赵冰要拔汽车钥匙,司机就从后面拽住赵的头发,赵冰用手就向后乱抡,后司机将赵左手抓住,赵使劲往出挣脱,二人又相互打了几下就被我们劝开了;3,证人李东亮证言证实,外力作用可以致无名指骨折,自己用手捋,一般不会加重骨折程度;4、延庆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延庆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冰的受伤部位及程度;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建海归案情况;6、被告人王建海的口供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海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王建海积极赔偿被害人赵冰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故可酌情对王建海从轻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孙亚慧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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