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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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肖维茨:为坏人辩护不可恨,可恨的是辩护律师不能做好本职
2015年4月14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专业委员会(防冤纠错)主任车行义律师认为:文有点长。其中要点,对中国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主战场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装备性”意义,让我们披挂起来,上阵吧!

 德肖维茨:为坏人辩护不可恨,可恨的是辩护律师不能做好本职

亚伦·德肖维茨:我们背负着沉重的说服责任,但我愿意承受。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我们从事的是法律事业,而不是正义事业。

   文/周泽雄

   来源/经济观察报

律师总让人爱恨交织,在好莱坞的角色偏爱榜上,律师风头虽不及警探、特工、杀手,对芸芸百工则胜出一肩,美剧里尤其如此。这不难理解,审美化的律师庭辩一如枪手对决,是一种极具刺激性、观赏性的单挑。

美国“法治男神”、哈佛教授兼知名刑辩律师亚伦·德肖维茨少年时极度顽劣,“除了连环画之外什么书也不读”,整天在纽约布鲁克林某个犹太人居住区打架,还自诩“力大无比”——真纳闷他怎么会在28岁时成为哈佛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他唯一与学业有染的嗜好,正是辩论。因为,他解释道,辩论“似乎是上街打群架的一种动口不动手的变种”,至于辩论中的胜负心和荣耀感,还远在打架之上。毕竟,街头小混混常以一哄而散为收束的寻常斗殴,未必需要出众技能和昂扬斗志。

电影《一级恐惧》中的律师马丁,有一次向记者吹嘘自己为何从不赌博,道是“能赌命何必赌钱!”——的确,相比在大西洋城一掷千金,用舌绽莲花的技巧将一个眼看要上绞架的人当庭无罪释放,再顺手揽获大把代理费,占据次日的头条版面,的确刺激得多。更妙的是,这种嘴仗还无需律师付出肢体代价,下面这个例子德肖维茨至少举过两次:著名律师爱德华·班奈特·威廉姆斯输掉案子后,当事人问他:“我们下一步怎么办”威廉姆斯反问:“你说的‘我们’是什么意思我将回到舒服的办公室去,而你将坐大牢。”——这声反问,律师同道不妨会心一笑,至于旁人,脸色要多难看有多难看。

说到惹人误解,没有一种职业比律师更甚,尤其是刑辩律师。这种误解是如此全面,甚至连同属法律阵营的人都会看走眼——当然,有时是假装看走眼,以便假装正义揣在自己兜里,对方的裤兜里只有卑鄙。德肖维茨表示,他每周都会被问到同一个问题:“当你不得不为有罪之人辩护而在道德上作出妥协时,会作何感受”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有次他胜诉后,审判长为补偿失落,竟没事找事地要求律师再对被告“口头教育一下”,好像他不知道这个常识:律师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充任当事人的道德辅导员。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妨这么理解:律师检举当事人一桩不为人知的罪行,不能算作公民行为,而必须按违法论处,他应该被公正地吊销执照。

苏联肃反时期由国家检察官维辛斯基主持的审判,那些装模作样地替被告辩护的律师就必须做出配合,他们通常会对自己的尴尬身份作一番声明,在无产阶级道德和意识形态上与被告完成切割;他们必须与检察官的立场高度一致,随时掉转枪口,对委托人进行声讨。如果不这样做,或声讨得有些勉强,不能令维辛斯基们满意,他们还可能当场被捕。这类逮捕是如此常见,有位律师甚至事先拾掇好了铺盖卷,以便自己就地逮捕后可以马上进监狱,免得秘密警察多跑一趟。

这例子当然有点极端,但包含的想法并不极端。简而言之,一名律师,一旦他竭力帮助一个被人们认定为十恶不赦的恶棍,人们就不可能对他的道德感抱有好评,在那一刻,与被告相比,律师更像一个训练有素的恶棍。只有极个别法学修为精深的人士,才会任何时候牢记这一点:用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不管他是否有罪)减少或免除惩罚,恰是律师最大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美德,赖此而立,舍此无存。替包括辛普森在内的大量犯罪嫌疑人进行成功辩护而饱受非议的德肖维茨,曾引用19世纪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的表述以为声援,兼行自辩:

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虑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

律师,是一种司法构件,是司法拼图里重要的一块。司法公正不可能经由单独考察律师行为得到索解,但离开了律师这一构件,司法基石将立刻坍塌,人们得到的公正,只是一种经过后期制作的虚假云图。才气过盛的德肖维茨还写过一部小说,篇名“魔鬼代言人”(The Advocate’s Dev-il)正好说明了律师的本质。我不知这个书名是否源自约翰·密尔,因为密尔《论自由》中一段表述,虽非为律师而发,却恰当地说明了律师的功能:

要真正知道那部分真理,只有兼顾双方、无所偏重、并力图从最强的光亮下来观察双方的理由的人们才能做到。要在一些道德的和人文的题目上取得一个真正的理解,这是一条最根本的纪律,甚至在一切重要真理上如果没有反对者,我们还不可不想像一些反对者,并供给他们以最技巧的魔鬼辩护者所能编出的最有力的论据。

现代司法的精髓在于,国家将某个罪犯绳之以法之前,先假定他只是“涉嫌”,让他有权延请一位拥有“魔鬼辩护者”技能的律师,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公安、检察两方在法庭上围绕法律和证据进行公平抗辩。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魔鬼辩护者的能耐越出众(表面上似乎表现为他助纣为虐的能力越高明),他对公正结果的达成就贡献越大。因为,与律师相对的那一方,代表并行使着国家意志,且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一个厉害的检察官可以让大陪审团“起诉一份火腿三明治”,因此,律师的魔鬼性实是一种表象,当国家机器可能变成魔鬼时,律师拥有的魔鬼辩护技能越高超,他反而越接近天使

以德肖维茨加入律师团的辛普森案件为例,当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最终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时,所有的外行都在愤慨于一个事实:有钱能使鬼推磨。没有人想到,与辛普森拥有的财力相比,国家机器的动员力更是无远弗届、骇人听闻。德肖维茨告诉我们,“辩方有一打的律师,而检方几乎用了四打的律师。……辩方只有几个调查人员,而检方则能够获得整个洛杉矶警局、联邦调查局、芝加哥警局、甚至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援——数万名的人力。”

现代司法审判是一场事先讲定规则的拔河游戏,那若隐若现的公正,正位于双方全力以赴的辩驳之间。在拔河中,你当然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某一方的啦啦队,就指责另一方用力过猛。在一种假定当事人无罪的司法环境里,律师的魔性与司法的正义性合二为一。

我并非意在为律师正名(如你所见,我意在谈论知识分子写作),德肖维茨每一本书里都在强调律师受到的不公正评价,这表明,即使在司法环境相对较好的美国,对律师基于误解的批评也极为常见和顽固,我不必奢望中国的情况会好一些。暂且,假定我们已就律师的魔鬼-天使性达成了共识,接下来让我们面对律师的思维方式。这可能更有趣些。屁股决定脑袋,这话搁谁身上都是一种谴责,但律师除外。对律师来说,正义属于当事人,也就是某个给他支付报酬的家伙。电影《林肯律师》里那个整天在林肯轿车里办公的律师,他的加州车牌号上就写着“无罪”(NTGUILTY),意思很露骨:我不管你是否杀人越货、恶贯满盈,只要付钱,我一定替你做“无罪辩护”。

在律师眼里,法庭不是切磋学问、探讨真理之地。检方与被告律师不时挂在嘴边的“正义”,实质是一种修辞,或如德肖维茨所说,人人都想得到的是胜诉,那个将胜诉的愿望掩盖起来的假象才叫正义。德肖维茨说过一个经典笑话: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立刻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火速回电:“立即上诉。”说穿了,在现行司法架构里,正义属于第三方业务,它不归控辩双方掌控,而由法官或陪审团构成的天平加以调度。至于该天平是否能如期调度出“正义”,纯属天晓得。

总之,控辩双方只需考虑输赢就行了,他们实际上也只在乎输赢。在这种庭审环境里,控辩双方并不是在交流探讨,而是像两个拳击手,只想着用一记凌厉直拳把对方撂倒。一方在法理和证据上拥有的优势,恰是另一方竭力抹煞、贬低或无视的东西。实在不行,若所有证据都对自己当事人不利,德肖维茨们还有一个绝地反击的大招:以攻为守,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找出警方在证据采集上的漏洞(如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以便借助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助当事人脱困。当年的辛普森就是这样变得“无罪”的,至于辛普森是否有罪,德肖维茨始终咬紧牙关地表示:我不知道。

律师被鼓励实施单方面帮助,他无需考虑任何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他有权使出浑身解数来达到这个单一目的,至于该目的是否经得起事实和正义的检验,不在考虑之列。在西方,这种做法不仅古已有之,还历来得到肯定。古希腊的吕西阿斯擅长为人代写诉讼辞,有位当事人对他说,“你代写的诉讼辞,读第一遍时感觉是好文章,读第二遍第三遍时,则感觉平淡无奇。”吕西阿斯答道:“你在法庭上不是只宣读一遍吗”古罗马的西塞罗也是好讼者,他声称辩护只是提出“一些看似真实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并不符合事实”。据说,“他还两次吹牛说自己通过蒙蔽法官而赢得了无数判决”。在律师看来,真理或正义不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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