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案例文章
文章列表
吴法天:持续关注聂树斌案十年,我的一些个人见解
2015年5月7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专业委员会(防冤纠错)主任车行义律师认为:此文更冷静、更客观。官方应自责,央视应自宫,律师应自醒···原因只有一个:表现得太过了。

 

 | 吴法天

 

我从2005年开始关注聂树斌案,至今十年。这十年见诸文字的成果,有2005年写成2006年发表于《中外法学》的关于刑讯逼供的三万字研究论文,其中提到聂树斌案;2007年在《法制日报》发表的《聂树斌案背后的制度问题》,以及2014年出版的《用证据说话》一书中有关聂树斌案证据分析的一文。期间,我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一些转变。从最初的笃定是冤案,到呼吁再审,再到谨慎地看待其中的证据问题,渐趋理性和保守。作为法律人,不先入为主下结论,多注重细节,才能透过舆论的迷雾去看清事实的真相。一些个人粗浅看法与同行分享,不当之处可以讨论:

1、可以肯定的是,当年的办案机关在取证和程序方面存在很多瑕疵。这些业已存在的问题暴露出刑事司法程序的痼疾,也是颇多律师指摘的重点。当然,程序问题不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但应成为中国程序法改革和完善应当汲取的教训。

2、书记员代被告人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等,不仅仅是工作不规范而是程序违法,至于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严谨性形象。

3、我不赞成官方用媒体为案件结论定调,也不支持律师借助互联网引导舆情走向。律师团队指责洪道德教授的逻辑,其实也可以用到律师团队本身,而且后者对舆论施加的影响更甚。律师应当谨守职业道德,而不应当成为热点案件中的主演。

4、网上公知已经把该案上纲上线,进行舆论审判。比如张鸣一口一个“这当然是冤案”,并开始谩骂。而律师团队去转发这种情绪化的言论,对自身形象并无助益。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意味着不仅要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而且应防止媒体审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慎重表态,克制评论。

5、自从最高法宣布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案后,有人组建了一个由20名刑辩律师组成的聂案律师团,以及100人的聂案律师观察团。有不计其数的律师与聂家联系,请求免费代理该案。甚至还有与聂母打过交道的律师,去电责骂聂母没有委托自己。这种为出名求代理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这个群体的急功急利。究竟几人真为正义而战

6、本案代理律师之一自称当代著名刑辩,可惜丝毫看不出其水平,根本没抓住重点,表现非常被动。律师不断地在微博上公布案卷原始证据材料,甚至连死刑执行的照片都照登不误,有违职业操守。真心不希望此案继崔慧闹剧之后再成为律师界滑铁卢。

7、如此重大复杂案情,需要对证据细节反复推敲,详尽说理。先有预判,然后再从证据疑点中草率得出结论,进而诉诸道德层面的谴责,网上律师团队这种简单粗暴的逻辑,并不比当年的办案人员强多少。克服情绪化,期待更多的理性辩护。

8、聂树斌案十年,围绕这个案件的谣言够多的了,连取肾什么都出来了。有些明显干扰的信息不要去传播,大家把注意力放在证据细节上,尤其是物证上。聂树斌会说谎,王书金会说谎,办案人员会说谎,律师也会说谎,但很多客观存在的物证不容易造假,造假的代价也太高。

9、从一张聂树斌执行死刑前的黑白照片,不能完全断定是雪地,也看不出是羽绒服。而原办案法院代表答复称执行地的地面上是沙不是雪,当时穿着是春秋装。为确定时间,可以调阅与聂树斌同一天执行死刑的另一案件被告人苏辉峰的文书。鉴于案卷材料出现多处错误,也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搞错了执行时间。

10、受害人同事均作证说受害人当天离开单位时间是三点到五点,多数说是下班后,聂树斌八次供述均供述其作案时间为下午五点多,而王书金是供述的作案时间都是下午一点半至二点。一两点和五点多的误差较大,目前没有时间证人能对应王书金的供述,存疑。

11、被害人的尸长为1.52米,聂树斌供述被害人身高一米五、六,王书金说自己是1.72米,女的比自己略低。这个不足以作为认定王书金供述虚假的证据,因为对身高的估算本身存在较大误差,不排除作案人在慌乱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

12、聂树斌供述用花衬衣勒死受害人,王书金供述掐被害人脖子、跳起来猛踹被害人胸部、听到咯嘣响。尸检报告中发现被害人颈部皮肤缺失,但没有发现有明显骨折,按照此情形,聂树斌的供述更符合事实,但也不排除当年的尸检报告存在差错。二十年过去了,再进行检验的条件也不存在了,有专家就凭照片断定有骨折,会误导网民。

13、聂案卷宗显示,现场物证包括一串钥匙,聂树斌的多次口供中并没有提到,而王书金落网后在供述作案过程时却专门提到了这串钥匙,这是重大疑点。原办案单位代表解释为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时,精神高度紧张导致对作案细节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这比较牵强。辩护律师可以再深入挖掘这一点。

14、一起刑事案件,出现两名可能的凶手,就要看两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隐蔽性细节,看看关键细节上的重大差异。王书金本来因为其他案件该判死刑,因为这个供述已经多活了十年,其辩护律师称其所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至于是否能认定其行凶,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

15、聂树斌的律师提出,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经检索,有很多“石获南路(原新华西路)”,却无“新华西路(原石获南路)”,不支持律师的说法。

16、律师称聂树斌遭到刑讯逼供,原办案单位代表称他们在复查过程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聂树斌的8份认罪供述稳定,没有过翻供的记录。这并不能说明没有刑讯逼供,办案单位不能以此种方式自证。

17、聂树斌的亲笔上诉状,提到三点理由:量刑太重、年纪太小无前科劣迹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聂树斌最后的求生机会中,没有说自己无罪也没有提到刑讯逼供,这令人不解。此时已经是法院阶段,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的可能,如果确实冤枉,为何放弃伸冤

18、启动复查,不等于重新宣判。听证会的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公正客观地形成复查结论。如果证据审查确实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应迅速给聂树斌无罪判决并进行国家赔偿,如果事实真伪不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聂树斌或王书金作案,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如果最后能证明确实是聂树斌作案,则维持原判后,司法机关对民众做好说理释法工作,以确立公信力。用证据说话,以法理服人。

吴法天,2015年5月1日晨


声明: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再审业务部”删除。



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

由车行义律师领衔的盈科全国“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防冤纠错)专业委员会,专注于民事、刑事及行政各类“冤假错案”(包括疑似)的承办、研究与交流:总结经验,洞悉成因,探索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之、纠之。

“防冤纠错”专线13501153887

“防冤纠错”材料接收电子信箱:

zsss@yingkelawyer.com

1029148015@qq.com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盈科律师事务所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车行义——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