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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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慧,摧毁了什么?
2015年5月12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专业委员会(防冤纠错)主任车行义律师认为:摧毁的是律师形象。无论事实真相如何。

 崔慧,摧毁了什么?

| 走不出的心海

来源 | 走不出的心海的法律博客

4月30日,阳光好好。

午饭后,从食堂走出,步入院前的生态小林,散步。观赏花草,感受煦暖的阳光,不时有三三两两的人说笑着谈论着从身边经过。生态和谐,人间和谐。又想到,上午光明网的一条讯息:30日上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通州区委政法委、通州区公安分局共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崔慧律师反映被法官和法警殴打一事召开新闻通报会。联合调查组组长、北京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高晓陵公布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通州法官赖秀林殴打崔慧和庭长杨宇指使法警殴打崔慧的情况。一起曾经轰动法律界的事件,一件引发了舆情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又感受了一丝丝法治的阳光。我想把这种来自然的和心灵的阳光都送给天下人。

同时,在享受阳光的同时,我从心底也生出一个个疑问——崔慧,摧毁的是什么循着这样的思绪,我想说——

一是摧毁了办事的程序规则和工作秩序。进门先敲门,开门要问话,允许才可入,这应该是生活的常理。人家有让你进也有不让你进的权利和理由。特别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办公地,都有明确的规定,什么地方可以进,什么地方不可以进,且可能还有明确的标识。这一点,作为律师的崔慧应该清楚。

从事件的调查上看,法院并无过错之举,有回答、有解释、有约谈、有劝慰……一系列动作语言的发生并没有过格逾矩。而崔慧做得怎么样呢崔慧破坏了办事的程序,扰乱了工作的秩序,不听解释不听劝,横挡竖拦闯禁地。这与一名律师的身份、一名律师所具备的素质相符吗不学法的人都知道该如何去守一个地方的规矩的。法律上讲,程序错了,什么都是错的。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我们必须确立起规则、规矩的意识。你本身都不守法,谈什么去为别人讲法和讨说法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课本中学过的列宁与哨兵的故事:一个年轻的军校学员在克里姆林宫站岗,他是不久前才到莫斯科的。列宁迎面走来,哨兵不认识他,于是便要这个戴着便帽的人出示通行证。这时,正好这位学员的领导经过这里,于是开始斥责起他来,几乎都要动手了:"你怎么竟敢向弗拉基米尔·伊里奇本人要通行证!看我们不拘捕你!"但是列宁制止他们说:“这位学员做得对。他有责任要求所有的人出示通行证,其中也包括让我出示证件。对他不仅不应该责备,还应该嘉奖他这种负责的精神。”

遵守与破坏只是一步之距。列宁作为一名领袖尚且能够以一名普通群众的身份、以一颗平常心尊重哨兵的职责,尊重哨兵的人格,按照规定程序出示自己的证件,不但没有失掉身份,反而给我们当了一次坚持制度的表率。而回过头来,我们再现一下崔慧的表现呢调查中有这样的表述:崔慧跟随赖秀林走到四楼南侧隔离门处,堵在门口,阻止赖秀林走出隔离门。一个“堵”字,一个“阻”字,足以证明崔慧的行为了!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谁想进就进、想出就出,机关岂不成了市场又谈什么正常的工作秩序从调查上来看,崔慧的作为实在是欠妥,一个处处让别人讲程序的法律工作者,不但不懂得尊重程序而且还不懂得尊重他人,我为其所作所为感到汗颜。

二是摧毁了法律人之间信任度。有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才有对法律公正公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有对法律执行者的认可度,才会确立起法律人之间的信任度。从实践来看,律师、法官之间应该有着默契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的。很少听到过哪个律师与法官庭上庭下打架骂街的事情发生。并且,这些年检法两家一直在为律师执业创造着和谐安顺的环境,这是建设共同体的一个良好的基础。

试想,一名律师对法官都不信任,你还指望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吗因为法官有对案件最终的裁量权。你律师对所承办的案件成功与否,最后都得听法槌的最后一响!这个事件中,崔慧作为申请执行人为解决本人的诉求来到通州法院第二审判区,本身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但从其后发生的一系列动作、冲突,都让此事在崔慧激化的行为下演化成了一件不该发生的故事了。事件中说崔慧是名律师,网络标题党式的“法官打律师”的网讯,在秒杀内就引发了轩然大波。不知事实真相的人们会问是不是法院“耍大牌”啊再联想下去,近年来,一些瑕疵案件的不断出现,更让人们对法律机关法律人产生一种信任的危机。

因此说,“法官打律师”的事件,既让律师与法官之间出现了隔阂,也让法律人之间出现了信任的裂缝,事件本身的影响力已并不是法律人之间的事情了,更上升到法律的信仰、法律的信任问题了!

三是摧毁着法律人的形象。我们庆幸调查结果的是“法官没打人”!但无论哪一方面有理,这件事本身又都是输了形象的事件!

如果事实成立,那么法官在人们心中的“法老大”的墨镜形象就会树立起来。毕竟法官有最后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程序最后一道关口在法官的法槌之下走完。你不听法官的,法官打你了又如何呢一下子,法律人的形象、国家机关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打了折,失了分。

如果事实不成立,那么,就是善辩的律师的一人形象牵扯到整个律师的形象损毁。因为,真正的事实在告诉人们,律师是会撒谎的,律师是会撒泼的,律师是会偷换概念的,律师就是这样的大庭广众之下做出了厚颜无耻的行为。那么,你说还谈什么律师的公众形象呢

撒泼式讨说法,泼妇式闹公众场合,无论有理无理,只能说是不明事理,只能说是破坏规矩。更为甚者,又通过各种媒体把这种负面的影响扩散下去,煽动、蛊惑,甚至发动本行业内人士形成一种影响公正调查的舆论态势,给当事人、当事机关造成不应有的精神、物质的伤害,那就不是一个事件的事情了,那可能就会上升为案件的高度了。这个,我是不是应该对作为律师的崔慧说一句“你懂得”呢

四是摧毁了法律人共同体发展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关系。现在,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有一个词儿比较火,那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曾是已故的法律的燃灯者法官邹碧华的美好夙愿。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律协民委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双年会上,邹碧华曾发表过“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主题演讲。在那次的演讲中,他提出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早在2010年,邹碧华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当时也引发律师界的震动。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就是希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事实上,律师与法官一个在辩论,一个在裁判,一个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自身的利益,一个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人间的正义,不管身份如何,不管立场如何,都是法治社会的维护者。在利益上可能各取所需,但在法治的精神上都是向往着公平公正的。

其实,这些年,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都在打造着法治建设的美好图景。律师的执业环境一天比一天好。2014年12月23日,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印发于全国检察机关遵执。并且,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活动中,也把营造律师的执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应该说,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检、法两家在保障律师的权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我们法治脚步的进程越来越宽敞,执法司法环境越来越好,这应该是国人的幸事。

但好的法治蓝图还需要靠我们法律共同体的人来遵守并维护。如此发生“法官打律师”的事件,又谈何和谐彼此的关系又谈何把持公平公正又谈何有通顺通畅的法治直通车谈何让法律直达当事双方心底的光明

社会的和谐应该是法治的和谐,法治的和谐应由全社会公民来共同维护,特别是作为法律人更应走在前列。如果法律人在法治内破坏着法治,试想,我们美好的法治梦想的路将会走多久

事件已经过去,真理珍存心底。发生什么不发生什么并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每一名法律人应该多多思考我们不该摧毁什么,我们应该多多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建设什么栽种什么培养什么,这才是事件过后的思考……

法治的路还很长,且思且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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