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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11.15”火灾中趁火打劫飞贼被判刑
2015年5月27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如同众多市民关心“11.15”火灾案一样,外来窃贼李杰也在关心时势,关心该起失火事故。从广播新闻中得知火灾旁居民楼,被安置外面居住,李杰便起了贼心,利用凌晨时分,攀爬火灾旁的居民楼行窃。当他“失风”露出马脚,携带装入盗窃物品搭乘电梯准备逃逸时,却被巡逻民警堵在了电梯口而落网。7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李杰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现年27岁的李杰经过精心准备携带一把折叠刀和两付手套等作案工具,从闸北区暂住地搭乘出租车来到胶州路的火灾现场。通过戴手套攀爬脚手架及踹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该大楼多户居民家中,借助手电筒的光线,乘无人之际大肆翻箱倒柜,用折叠刀橇窃先后窃得珠宝金银首饰、手表及外币等物品。其中手表6块、钻石镶嵌项链、白金项链及蓝宝石项链和挂件14件(根),还窃得游戏机、掌上电脑等赃物,全部揣入随身窃得的一只黑色双肩包内。
  李杰再次爬窗,进入又一家居民房间时,被警觉的居民大声喝退,及时报警而堵在了该大楼内。当慌不择路的李杰再次爬出房间,通过脚手架下楼,再搭乘电梯下楼准备离开时,当电梯到达底层电梯门徐徐打开时,他被早已等候的警察逮了个人赃俱获。在警察讯问下,李杰承认背包内所窃的赃物,根本无法分辨究竟是从哪家作的案。
  法庭上,李杰却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承认他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为此,检察机关不但出示了当地该大楼内多名居民的陈述、出警公安人员现场抓捕李杰的证言、李杰本人的交代笔录和警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李杰在“11.15”着火地旁的居民大楼撬窃犯罪的客观事实,亦证实了李杰无精神病。
  法院认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杰的辩解不符合事实,遂法院对李杰作出了有罪的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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