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午间,在微信朋友圈内读到朋友转发的张新宝教授的该篇文章,朋友邀请大家谈谈看法,仔细读完教授洋洋洒洒的一篇文章,有几点自己的意见来跟教授讨论一下:
第一,对于在审案件,专家学者应自重,应当谨防因自己在学界、专业领域内的身份、地位,不当影响甚至是严重不当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典型案例即刘永涉黑案。
第二,当事人的亲人或者代理人花大价钱找专家学者来写法律意见书,拿不到自己满意的意见书,为什么要付这样一大笔钱专家学者要拿到这样一大笔钱,是否仍然能够很客观、公正的去出具意见书,难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意见书出具后,即由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亲友掌控,其完全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大肆渲染,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舆论审判,在宣传过程中可能会断章取义,并会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舆论影响,给法院、法官的审判工作带负面影响。
第四,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找专家学者时都是带着很强的针对性去找的,在了解到主审法官的情况后,就去找他们的老师或者学校领导寻求法律意见书,这样的意见书拿来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够不为所动置之不理那样是否会被骂不知尊师重道呢因此,我认为专家学者在出具意见书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回避问题
总而言之,所谓的专家意见书,是专家学者们在没有阅卷,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倾听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前提下而出具的材料或者是一种对案件情况说明(看法),这种意见书,往往只是听了一方的意见,看了一方提供给他的材料,而即便由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所提供的这些材料,也可能是经过了“精心挑选”的,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所谓专家意见,可能因为差之毫厘,以致“谬以千里”。
(来源:基层法官 文|卢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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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