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乡政府的补贴款未到位,无知村民竟持枪阻止修桥施工。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春因祁东县四明山乡政府领导答应的补贴款没有到位,便携带自制火铳和火药在四明山乡白水村桂家排组阻止乡政府修桥项目施工,被祁东县太和堂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收缴了被告人王某春所持有的火铳和火药。经鉴定,所收缴的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春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涉枪犯罪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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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