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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毛变身令箭?全国“首例”领导“干预”司法通报案被指名不符实 | 车律真扯(3)
2015年9月3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鸡毛变身令箭?全国“首例”领导“干预”司法通报案被指名不符实 | 车律真扯(3)



对此,车律真扯不出啥子,反倒扯出傻子!


@大案 微评 :全国“首例”领导“干预”司法通报案有点“扯”

9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首次向省高院、市委政法委报告一起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典型事例,并向婺城区委、区政法委进行了通报。 最高法院司改办法官何帆在其微信公号 @法影斑澜 上迅速发布《法官不可辱 | 金华中院通报全国首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一文,但在遭到部分网友微友欢迎的同时也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一些质疑。如知名律师丁金坤很快就在其新浪博客发表《金华首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名不符实》一文进行质疑和反驳;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领导也坦承:“的确,治安处罚即可,扯到《两个规定》牵强了。”更多的业界人士通过微博微信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大案 编辑部对此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奚正仁  谈几点观感: 这一通报算是好事,对不法干预插手司法的潜规是一种警示,该治就得治!不过,严格说来,这似乎不是人们想像中的领导干部。尽管事主是一小部门的领导干部,但他应该算不上是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他更象是当事人家属身份。他的不当言行若真,是应该受到相应惩处,但似乎不应归类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李轩  这个首例通报,也太呵呵了!更像是法院系统为了"报复"当事人家属(当然这家属也不是省油的灯)而上纲上线,同时顺道邀个通报的功(真正的实权领导干预,"臣妾"她也不敢轻易通报啊!)。关键是何帆大法官是懂行的,却不仅高调转载此文,还弄了那么一个煞有介事的标题和编者按,恐怕挡不住有人要说风凉话了!

@宋连斌  同意你的看法。什么都喜欢首例首次!供销社主任也是领导干部了!

@奚正仁  最高法刚出台两个规定,金华中院(副厅级)及其基层法院(副处级)及时送上“首个案例”。但这一“首例”似乎不能服众,会有人认为这其实是给世人贡献了一份笑料。那位供销社主任(正科级)可能会喊“冤”,而真正的“领导干部”会偷着乐:那位“干预司法”的主任算哪门子的领导干部哟,他若真能干预,何至于败诉何至于缠访威胁主审法官此事,恐怕会引出新问题:1.如何界定“领导干部”2.此案一二审是否有问题假若案子引人关注后被发现真有问题,那就又有故事了。

@吕良彪 【逻辑】很正能量!----可,收拾一个科级干部,至于这么使劲这么大张旗鼓嘛!法院通报的是有一点行政级别的当事人家属闹腾而非领导干预办案!——头等牛人不用说话;二等牛人打打电话;三等牛人说说好话;四等牛人说说怪话;五等牛人说说浑话。一二等人才是领导,其他充其量不过是有一定行政级别当事人。

@薛荣民 换了我,徐这种人别说孟子,老子也会揍他,即便丢了饭碗。但金华中院搞这么个全国道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也是让人看醉了,看官,你认为是干预

@雷志锋 仔细看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更像是当事人一方对法院判决不服。是法官判后释疑不当,还是当事方无理取闹,由于各持一词,暂无法智评。但一个区供销社主任为了妻子,司法没干预成,自己还给法官揍了一顿,确实不像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我倒希望法院威武起来,弄几个真正干预司法的。

@袁裕来 【本来就是闹着玩的】金华中院通报了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的事例,涉事者系婺城区供销社主任,好像是中办国办发布通知后全国首例。网友们很不以为然,认为涉事者不算领导。问题就在这里,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敢记录通报的,肯定是没有权力干预的;有权力干预的,又是不敢记录通报甚至不敢拒绝。

@郑志华 这算个啥领导相对地级市中院!归根结底还是吃柿子捡软的捏。

@毛立新 是呀,牵强附会,所为何意

@王鹏 干预案件也得有实权,党委、公检法就不敢公开和记录,别说没有!

@吕良彪 【宣传还是矫情】高院院长请求上级法院联络公安追究闹事当事人折腾。一个科级干部到法院闹腾,充其量不过一骚扰却被金华中院扣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扰司法公正的大帽子。而诸如一些网络明星类法官,也纷纷沦为网络法庭上法院的辩护人。——尊敬的法官阁下,咱能别这么“用力过猛”么

【以下评论转摘自微信公号 @灿烂千阳 所发廖玲娟《别拿供销社主任不当领导干部——兼评金华中院关于徐某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典型通报》一文:

S认为:原来追责规定可以这么用,可见法律在金华中院眼里只是可以供自己需要时拿来使用的工具吧本来对纠纷本身判断很中立,此通报一处,中院形象完矣!试问,你们对于真有权力、能力插手干预的领导,敢抱牢人家双腿致其摔倒,并且事后还这样“通报”吗

Z律师:这个搞笑吧这也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逗我呢

S律师:笑死不偿命。一者干预人级别比院长低,在院长眼里算个鸟;二者干预人并无影响法院的能力,在法官眼里算个鸟;三者要命的是干预人是当事人的配偶,说白了是自家事与法院在较劲。建议通报个像模像样的。

Z律师:这个搞笑吧这也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逗我呢

C律师:对本通报,我深不以为然。法院似乎专拣软柿子捏,供销合作社已经不是什么强势部门,以为不争之事实。法官确实不堪骚扰,冲动之下对干预人有抱摔行为。媒体关注后,金华中院才有通报,重在挽回其不良影响,而非真正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L律师则认为:所见略同,不过尔尔“万事开头难”,先开个头也不错呀。

Z律师评论:必须严惩,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权益应当保护。

M律师提问:为什么第一次干预的时候不通报

教授:Y听说法院被供销社的领导干预了。那么问题来了,供销社是什么供销社的领导是领导吗

D教授:此人有权力干预司法吗

Z律师:官有官的套路,在中国,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人家做不到的。

X公务员:从另外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干预都公开,如果是选择性的公开了

Z公务员:我还以为多大的领导,笑死人了!找了个时髦理由干掉了。结果正义,过程违法!和哪个级别无关,没有约束手段、怎么可能干预地到,这是干扰、威胁,不是领导干预的定义。

Y律师:怎么不按寻衅滋事处理呢

Q法官:大风往往起于青萍之末。兔子逼急了才咬人是个例,老虎不发威也不敢当成病猫才是常态,就看各级各地是不是甘当纸老虎。

L律师:先把制度激活。

GGZ:徐书记在领导岗位上奋斗多年,终于一朝成为典型。

Y律师:最主要的问题是,按照规定,法院只有登记和报告的职能,通报则是党委和政法委的事情,到底算不算干预司法,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由党委政法委来调查判断的。本案前有舆论,双方本就有矛盾争议,法院用这么大的帽子来盖人,有报复之嫌。

L教授:这是通报制度的负产品。这个是当事人的老公,科级干部,能算干预法院的领导干部吗

Z律师:制度一旦确立,就应该运用。但是如果没有那么一折腾,能充分运用吗中国怪现状之选择性执法,囚徒的困境。

金华首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名不符实

作者:丁金坤律师

原载:丁金坤的博客 (2015年9月2日)

读了《金华中院首次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一文,百味杂陈。首先,这个算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太勉强了。因为当事人只是一个区的供销社党委书记,科级干部而已,何来职权干预一审、二审法院真正干预的领导,法院敢爆吗或者说,那种“专业”的“艺术”干预,法院取得到证据吗其次,如果通报内容完全属实,则实际是恐吓法官(企图伤害)事件,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当事人不仅恐吓一审法官,还语言威胁其家人“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素质之低,让人不齿,嚣张至极,必须重惩。此时法官怒而反击,虽非最好选择,亦是情有可原,故情节轻微,对法官不必如何处罚。再次,《通报》的写法也不严谨。此《通报》多次引用当事人“原话”,有录音证据吗完整吗如无,这种一面之词或也会惹上名誉权纠纷的。总之,对于妨害司法公正的,要依法处罚,要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同时,法官也要公正司法,唯有如此,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

法官不可辱 | 金华中院通报全国首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

作者:金华法院

原载:法影斑澜(微信公号:funnylaw1978)  2015年9月2日

9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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