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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2015年11月8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近年来,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新趋势。通过对受理审查、审查逮捕的涉外案件统计分析,发现外籍人员以问路、换人民币、购物等为名,进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的案件,成为当前“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一个新动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由于出警不及时、侦查取证不到位、语言不通、国际身份不明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批捕和起诉,导致打击不力。

  一、涉外刑事案件犯罪的特点
  2005年我省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共12件31人,涉及到郑州、三门峡、平顶山、安阳、新乡等地,据统计分析有以下特点:
  (一)均是共同犯罪。
  从作案人员的看,属于多人多国籍的团伙犯罪。一般情况下,是有两名以上的男子和一名女子配合;作案人员所持的护照以西亚国家的人员居多,同案犯一般为不同的国籍,从不同的地方而来,相识一般在作案之前,有的即使相识,作案后又装作互不认识。
  (二)便捷的作案工具。
  所审查逮捕的几起外国人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都驾驶或者乘坐车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
  (三)相似的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伺机作案前,一般以向被害人询问人民币面值、兑换人民币或者找中国银行等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抢夺、盗窃,如遇被害人反抗,即实施暴力或者开车强行脱逃。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语言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有的装做听不懂中文拒绝供述而无法取证;有的一言不发任其处置;有的辩解与同行人根本不认识,更不可能共同作案;因犯罪嫌疑人属于不同国家,语言不同,所以什么都不清楚,有时连同案犯的名字也不知道。
  (五)在逃人犯多。
  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发现,所有的涉外刑事案件中,一般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都在逃,致使在案人员的辩解无法推翻,不能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这主要是报警、出警不及时,失去抓捕和取证机会。
  (六)作案手段大胆。
  通过对所发案件的统计,作案时间大多在白天,作案地点多为加油站、超市以及购物场所,作案方法基本上是明抢暗偷。
  二、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但是,现在的侦查人员往往将其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混同起来,存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存在承办人员主观上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程序不清等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
  从主体身份看,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复印件,但从何而来不清,即没有提取证据,也没有外事部门、出入境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何国籍、身份。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所持的护照是伪造的,但对此类问题,有的侦查机关根本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二)涉案人员在逃的多。
  所办理的涉外案件,基本上都存在案犯在逃的情况。 2005年发生的涉外案件中的12件31名犯罪嫌疑人,有9起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脱,抓获归案的仅有3件6人,提请批准逮捕的这六名犯罪嫌疑人也因证据不足全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没有一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在逃人犯的,个别侦查人员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取证粗糙,不论是嫌疑人在逃,或是同案犯在逃,一并提请审查逮捕,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链条,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如:2005年1说17日18时发生在c市的两起抢夺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都是三名外国人,二男一女,都是在商店要求兑换旧版人民币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分别抢走3000元、3500元后逃脱。
  (三)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在侦查取证时,不注意对全案情况的把握,所取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娜、阿曼涉嫌在超室的财务室抢劫一案中,六名超市员工的证言矛盾重重:有两名证人证明只有阿曼进入财务室,汉森、热娜在财务室门口,热那用手势将俊江叫出财务室,并拦着俊江不让回财务室。有三名证人证明三外国人全部进入财务室,俊江是被男的拉出财务室看商品等商品,后在准备回到财务室时又被外国男女拉出去看商品。证人在证明三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财务室、谁将俊江叫出财务室以及俊江是否回到财务室又被叫出的情节上所证不一致,侦查机关认定汉森、热那帮助阿曼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存在矛盾。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对汉森、热娜的定性和批捕。
  (四)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清。
  在犯罪现场,被害人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卷中却缺少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共同预谋、分工、分赃等情况的证据;而且,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与逃跑的人不认识,不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存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涉嫌抢劫案,伊朗国籍的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供认,辩解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a市、b市的,开车的是中国人他并不认识,付租金每天500元。根本不认识同案犯,是在b市宾馆看到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认识她。希腊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泰克始终否认有抢劫事实的存在并且辩解二人根本不相识。泰克辩解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起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登记都是希腊帮助登记的,希腊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teke.emmad是希腊国籍,三人之间是怎样相识、如何预谋、抢劫现金的去向等,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再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那、阿曼三人抢劫案,在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与在逃的阿曼根本不认识,不是一个国家的,更没有共同预谋的情况。现有卷中证据显示涉嫌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不同的三个国籍,但其所持的护照、签证是否真实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又因抢钱的犯罪嫌疑人阿曼未抓获归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汉森、热娜与阿曼有抢劫的共同故意。
  (五)取证不全面造成案件的流失是主要问题。
  侦查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是该取的证据取不到位;有的是该调取的证据没有及时调取而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有的侦查人员侦查方法和手段还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上,过分看重和依赖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它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这使得证据在侦查阶段就留有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帕维兹、那迪尔涉嫌盗窃案,案犯是当场抓获的,现场掉在地上被盗的人民币应当及时查对,以便认定盗窃的数额,可是,侦查人员不但没有查对,连被害人查后的情况也不记录,更没有对赃物的提取、被害人领取的证明材料;还有,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侦查机关对发案现场没有进行勘察;对应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应当做的刑事技术鉴定没有做等。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没有具体的盗窃数额、没有任何物证、缺少被害人的陈述等必要的证据,这样的侦查取证工作,为案件正常的刑事诉讼就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矛盾点。
  (六)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由辨认人查看侦查人员向他出示的客体,并将此客体同自己以前曾经看到的,同案件有关的客体的记忆形象加以识别对照,对被出示辨认的客体同过去看到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一的认定过程。在侦查实践中,辨认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正确的运用这种侦查方法,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通过辨认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通过辨认可以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范围,辨认的结果对于查获犯罪嫌疑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辨认的方式:有的让被害人进行指认;有的组织人员辨认;有的采取对照片辨认等。但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制作的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采用。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侦查机关分别组织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在押的7名女犯和男犯,让被害人进行辨认,从形式看符合辨认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人数看组织了7名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最重要的对外国人进行辨认时,而是让6名中国人和唯一的一名涉案的外国人一起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这样的辨认程序没有任何意义。
  (七)出警不及时,造成案犯逃脱。
  审查逮捕的三起涉外刑事案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出警不及时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抢劫一案,被害人报案时就说明,犯罪嫌疑人驾车向东往高速收费站方向逃离,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两个多小时才部署侦查、围截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等侦查人员带领被害人到收费站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是在报警1小时后才驾驶轿车出收费站的。如果侦查机关能出警快点,这起案件的证据应当是很好收集的。再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在抢劫超市钱后,光着上身逃出超市坐进一辆京c33741的车辆逃走,竟然没有人追赶。
  三、涉外案件审查逮捕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审查认定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外国籍或无国籍人身份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按其护照或证明认定为外国人及其国籍。对持有多国护照的,一般以其入境时所使用的护照认定国籍,护照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国籍和身份的有效证件。。?
  2、犯罪嫌疑人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而又自称外国人的,由侦查机关通过外事部门查证,无法查证但又具有可信性的,按无国籍人对待。所谓可信性,一般可以从体貌、血统、语言等方面判断。?
  3、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外国护照、身份证明,经查有伪造、涂改或非法购买的,不予承认。对其中具有明显中国人特征的,按不如实申报本人姓名、地址的按中国公民对待;对其中具有明显外国人特征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4、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同时具有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的,一般应按照取得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外国身份证明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时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按外国籍身份认定;如果中国身份证明取得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经批准取得中国国籍后,不得保留外国国籍,应按中国公民看待。?
  5、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国籍且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其自报的姓名审查办理,但应有英文名字记录在案。。
  (二) 涉外案件诉讼程序的审查
  1、对涉外案件发案、破案、立案的审查监督。法律对涉外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受理审查逮捕时应当注意审查,侦查机关在移交案件时是否有移送案件通知书;卷中是否有接受举报或者报案情况的材料;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要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2、对涉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监督。我国法律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作了特殊的程序规定,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应当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时,要征求地方外事部门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所以,在审查逮捕时,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是否经过省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否尊重其民族习惯等情况进行监督。
  3、对外国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审查监督
  重点审查,聘请的翻译人员有关法律手续是否应齐备;翻译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有翻译人员的签字;翻译人员是否同步制作犯罪嫌疑人所使用语言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内容是否如实翻译并注明在笔录上;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中、外文讯问笔录上签名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
  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
  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
  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
  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
  (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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