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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财迷心窍 守在女厕所外抢劫金项链被抓
2016年9月6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2012-08-02 来源:盐城新闻网 浏览次数:0 因为欠人家高利贷,殷某一时鬼迷心窍,竟躲在女厕所门外抢劫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结果事后不久,便被警方抓获归案。前天,他被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帮他销赃的孟某,也被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连同前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18日凌晨,游手好闲的殷某在盐城市区某超市楼下的一家游戏厅打游戏,期间,他 看中 了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便尾随其至女厕所,躲在女厕所门外伺机作案。当程女士从女厕所出来后,殷某从其背后捂住程女士的嘴往后拖,劫得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根,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项链价值10331.55元。 事后,孟某作为殷某的朋友,明知该金项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与殷某一起,将此金项链销售给他人,得款8250元。经法医鉴定,程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殷某被抓获归案。知道情况不妙的孟某,很快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目前,该案中的赃物金项链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了被害人。 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被告人殷某提出的抢项链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为的问题,经法院核查: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了被害人的金项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殷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根据上列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抢夺罪相关阅读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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