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行为,也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对一盗抢犯罪团伙进行了宣判,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成某伙同刘某、王某在某日晚21时至次日0时时间段,携带手套、断线钳等工具,驾驶一辆福田货车分别窜至香河县某村成某家中、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纸业包装公司连续实施盗窃,共盗得电机、电缆、潜水泵、废旧机器零件等公私财物共计69002元。另日,被告人成某伙同刘某、王某驾驶一辆尼桑轿车和一辆福田货车携带砍刀、绳索、手套等工具又分别窜至香河县某化工企业和北京市通州区某废品收购站,持砍刀对公司值班人员进行威胁,并用绳索将其手脚捆绑后实施抢劫,共抢得各型号电缆共计570余米,价值人民币65856元,抢走人民币现金8800余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刘某、王某盗窃、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成某、刘某、王某犯盗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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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