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首途中被抓获的故意伤害案,最终鲁甸法院认定被告具有自首情节。
2011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梭山乡妥乐村街上因生活纠纷持斧子将被害人沈某砍伤。被告人何某外逃。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所受损伤属重伤。鲁甸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14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经民警规劝被告人何某的亲属后,其亲属与何某取得联系,并劝说何某到鲁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何某在返回投案的途中,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0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鲁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该案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在外逃期间,经亲友劝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