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证才能逮捕导致超期羁押———
只要有重大犯罪嫌疑就该逮捕,因为现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逮捕的要求过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逮捕条件过高,导致侦查员为怕嫌疑人逃跑而超期羁押,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细化和修改逮捕条件。
拘留后往往逮捕不了
林:拘留后超期羁押跟逮捕的规定有什么关系?
宋:由于我国逮捕的条件过高,很多犯罪嫌疑人拘留了,但是还够不上逮捕条件,侦查机关又怕把人放走了,于是就超期羁押。
林:怎么个“高”法?
宋:现在的逮捕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有逮捕必要”。
这些规定要求在拘留后要在很短的时间里把很多情况都搞清楚,公安有时候做不到,他们就会想,我又不能让他跑掉,我查又查不清楚,于是干脆扣着人不放,这样就延长了拘留时间。
有重大犯罪嫌疑就该逮捕
林:所以您就提出要改成“有重大嫌疑就该逮捕”?
宋:确切地说是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修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常确定的,不是说有证据不对,而是说有些情况下可能不是那么确定,但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也需要逮捕。现在的法律规定导致这种情况包括不进去,这样就使得一些人应该逮捕但是逮捕不了,一个负面影响是超期羁押,另一个负面影响是没办法就放掉(嫌犯),放掉之后就会跑掉。
林:什么是“重大嫌疑”?
宋:比如说,在身边或住处发现凶器、或是有人指认犯罪等,具体的规定还需要细化。关键是“重大嫌疑”不等于已经有证据证明犯罪了。这样更为合理和符合实际,也可与拘留措施的完善相衔接。
现在的逮捕条件还有点太抽象,不好推行,现在总的趋势就是要对它进一步细化。
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林:但是这给人的感觉好像是逮捕的范围扩大了,会不会羁押的人更多了?
宋:关键还是最后具体情形的确定,如果把它设计好了就会减少羁押。现在我们做了很多调研,在实践中可能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都逮捕,而这些人很多是不需要逮捕的。对于不会逃跑的嫌犯,我们应该尽可能使用取保候审。另外就是逮捕之后应该尽快通知家属,同时让律师介入,这些都设计好了就会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林:您还提过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看守所也可以放人?
宋:是的。现在也在考虑是否规定到期没有办理延长手续就放人,这个权力应该给看守所,羁押期限到期之前看守所就得提醒侦查部门,不放人看守所也得放。
对逮捕不服应可要求法院审查
林:假如遇到捕错了的情况呢?
宋:我们还应该设计一个救济程序,就是如果对逮捕不服,或者是逮捕的期限到了还不放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来审查逮捕是否正确。
林:有人也提过逮捕的批准权应交给法官。
宋:我认为这种设想不现实,虽然它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我认为仍应保留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但同时应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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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