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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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