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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女婴大年初二被弃医院 消化器官露在肚子外
2017年12月26日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刚出生女婴大年初二被弃医院

大年初二(29日)晚上8点多,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的保安在医院巡视时,突然听到一阵婴儿的哭声,随后在导诊台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婴儿。保安打开包裹,吃了一惊,孩子和正常的孩子不太一样,她的肚子很小,肚子下面有很多腹腔器官裸露在外。包裹孩子的小被里没有任何身份信息。

儿童医院行政科和保卫科接到报告调查了解到,当天下午一位男士曾抱着这个婴儿先后到医院外科和内科向医生咨询病情。这名婴儿刚刚出生一天,是“腹裂”患儿。当晚,儿童医院院长丁凤姝同意向收款处暂借款5000元,为患儿交了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病志,还为孩子取名叫“初二”。

“初二”被送到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救治,医院开放了温箱保暖,并给“初二”吸氧、消炎、补液和营养支持。外科医务总值班曲志博为“初二”会诊,“初二”包括胃以下的所有消化系统都在腹腔外,属于严重腹裂。“初二”的腹腔大小仅是正常孩子的三分之一,如果一次性将肠管放入腹腔缝合,可能因腹腔小、腹压高,血液循环不好,导致肠管坏死,危及生命。

医生在“初二”肚脐附近的腹裂处安了一个大袋子,把孩子裸露在外的器官装进袋子。通过消炎、补液等方式,将肠管一点一点回纳腹腔。这个袋子可避免“初二”裸露器官感染,肠管水肿、坏死等问题。

儿童医院普外儿科主任张世伟说,腹裂是一种先天性畸形,虽然“初二”病情较重,但治愈希望高达80%。哈尔滨市儿童医院自2009年收治第一例腹裂患儿起,已经治愈十多例。张主任说,如果“初二”一切顺利,治疗腹裂的费用约为2万元。目前,医院已报案,警方已经调取监控录像,正在寻找“初二”家人的信息。

遗弃罪的认定处罚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来源: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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