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文超,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文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程文超在路桥城区路桥商海南街216号,爬上二楼翻窗入室,窃得陈文兵家的长虹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0元),抱到一楼时,被房主发现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文兵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窗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文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七年四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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