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两轮摩托回家途中搭乘他人,路遇转弯,车辆驶离路面坠于坎下,致使乘车人当场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代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9时30分,被告人陈代文无证驾驶驾驶渝frq3两轮摩托车,搭乘王自林,从巫山县三溪乡三湾村驶往三溪乡田家村。当摩托车行至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四组回头线(小地名)时,车辆驶离路面坠于15米高的坎下,造成王自林当场死亡,被告人陈代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代文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除办理王自林(死者)丧事开支的费用由被告人陈代文承担外,还由被告人陈代文一次性补偿了被害方现金15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代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代文的认罪态度好,对被害方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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